政策立法 · 身障權益保障法
身權法:鑑定、需求評估與支持
先看本人需要,再分個人、家庭與社會參與支持。
01一句話先懂
身權法需區分鑑定與需求評估、個人與家庭支持,再對照各別服務及權利保障。
白話解釋
本人要自立生活,家人要喘息,如何分辨?
取得身障證明不代表所有服務都無條件自動給付。本人可能需要自立生活支持,家人可能需要短期照顧,兩者的主要目的不同。看到交通題寫「優先席」,也要核對114年修正後的對象與比例,不能沿用舊口訣。
02正式專業解釋
第5~7條連結法定定義、鑑定及需求評估:鑑定與需求評估目的不同,法規允許相關作業併同辦理。第49條規定多元連續服務,第50條列個人支持與照顧,第51條列提高家庭生活品質的支持。第53條114年修正後,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優先席,對象包括身障者或其他有實際需要者,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不能推論為每一列車每種座位一律同一規則,須保留法定條件。
大綱對應: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主要法規/身障權益保障法(本站編輯對應)。考選部:115年起社工師命題大綱 ↗
03核心比較表
看起來相近,問的其實不同
| 區分 | 核心 | 情境 |
|---|---|---|
| 第50/51條 | 本人支持/家庭生活品質 | 自立生活/照顧者支持。 |
| 鑑定/需求評估 | 障礙鑑定/支持需要 | 可併辦不代表概念相同。 |
| 身障者/實際需要者 | 特定法定身分/更廣需求條件 | 優先席不能只看證明外觀。 |
04核心圖文教材
用圖解建立記憶線索
閱讀圖解的文字版本
| 階段/概念 | 重點 | 說明 | 補充 |
|---|---|---|---|
| 鑑定與定義 | 第5、6條 | 障礙狀況及法定程序 | 不是全部服務資格 |
| 需求評估 | 第7條 | 本人、家庭與參與 | 作業可依法併辦 |
| 支持服務 | 第50、51條 | 個人與家庭分辨 | 看主要目的及對象 |
| 參與及版本 | 第53條優先席 | 有實際需要與15% | 保留法定適用條件 |
05考試應用 · 必背重點
先記住差異,再記名稱
- 鑑定、需求評估與個別服務資格不同,作業可依法併同。
- 居家照顧與照顧者支持不能只憑「照顧」兩字分類。
- 第53條是優先席、其他實際需要者、不低於15%,且有未提供對號座條件。
| 正式名稱 | 白話意思 | 實際例子 |
|---|---|---|
| 鑑定 | 法定團隊及鑑定程序 | 與需求評估分開理解。 |
| 需求評估 | 整合照顧、家庭與參與需要 | 不能只看診斷名稱。 |
| 個人支持 | 本人生活品質及自立參與 | 第50條自立生活等。 |
| 家庭支持 | 家庭照顧與生活品質 | 第51條短期照顧等。 |
06歷屆原題與關聯依據
優先展示題幹明示「身權法:鑑定、需求評估與支持」的原題。下方不是完整考頻,原始答案仍按題庫記錄保存。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由下列那一個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
- 衛生主管機關
- 社會處身心障礙服務科
- 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題庫答案紀錄:A(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3列 · SRC-POLICY-503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服務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一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 未滿50個停車位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3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 專用停車位之識別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使用
-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題庫答案紀錄:D(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04列 · SRC-POLICY-504
核對官方原卷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 34人
- 50人
- 67人
- 100人
題庫答案紀錄:C(保留原始記錄,非本次重新認證的官方答案)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546列 · SRC-POLICY-546
核對官方原卷 ↗舊版候選關聯與推論紀錄(封存參照,不作現行頻率)
06歷屆考題與解析
從問法回到受測概念
服務分類及法定程序比較,修法題注意名稱、對象、比例及條件。
下表為110–115年題庫的多欄位「候選關聯」,不是已人工確認的完整出題頻率。分析題幹、選項、答案與解析後保留證據;109年次別與重複疑義另列,不混入主表。
| 年度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
| 候選關聯題數 | 5 | 5 | 5 | 5 | 4 | 3 |
本科及跨科政策立法關聯;一題可關聯多考點。原始題庫及舊分析未覆寫。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2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由下列那一個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鑑定報告?
- 衛生主管機關
- 社會處身心障礙服務科
- 身心障礙機構及團體
-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題庫答案紀錄:A(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3列 · SRC-POLICY-503。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服務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一的停車位,做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 未滿50個停車位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3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 專用停車位之識別證明,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均可使用
-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04列 · SRC-POLICY-504。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5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 34人
- 50人
- 67人
- 100人
題庫答案紀錄:C(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546列 · SRC-POLICY-546。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2%
-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題庫答案紀錄:B(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7列 · SRC-POLICY-27。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7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鑑定報告完成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
- 45日內
- 30日內
- 15日內
- 10日內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28列 · SRC-POLICY-28。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選擇 27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幾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60日
- 50日
- 40日
- 30日
題庫答案紀錄:D(閱讀參照,不在本站評分)
來源: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工作表,第68列 · SRC-POLICY-68。關聯證據:題幹;分類待覆核。
核對官方原卷 ↗全部關聯索引與109年待核資料(30筆)
| 年度次別 | 科目 | 題號 | 原列 | 關聯狀態 |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2 | 503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3 | 504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5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5 | 54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6 | 2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7 | 2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6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4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8 | 6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6 | 10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7 | 10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8 | 10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14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3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8 | 14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5 | 18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6 | 18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7 | 18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6 | 22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2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22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7 | 26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8 | 279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5 | 30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6 | 30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1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7 | 308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5 | 34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26 | 34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一次 | 政策立法 | 35 | 35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5 | 386 | 主樣本/待覆核 |
| 110 第二次 | 政策立法 | 26 | 387 | 主樣本/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3 | 464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4 | 465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 109 | 政策立法 | 26 | 427 | 次別及重複待核/待覆核 |
申論如何變化
目前未找到題幹明示的國考申論關聯;下方提供編寫的閱讀架構。
07116年閱讀方向
身權法需區分鑑定與需求評估、個人與家庭支持,再對照各別服務及權利保障。先能辨識本頁概念及相近架構,再練習原題與情境應用。
本次不沿用尚未重新核對的考年、候選數或政策時效推估命中率。查證範圍有限的教材以延伸閱讀為主。
舊版116閱讀推論與來源敘述(歷史參照)
07116年閱讀重點
把經典放進當代情境
優先讀第50、51條分類與114年第53條版本,不把所有草案提案當成新現行法。
推論依據:原站名稱比對居前且跨109~115年列有出現;不是分條考頻或116年機率。另依本批條文核對設定閱讀位置。
閱讀關注不等於必考,未提供命中機率。法規與政策查核基準為115-11-06,考前須再確認。
08申論架構
怎麼把理解寫成論述?
閱讀用擬題:依身權法如何評估並安排身障者個人與家庭支持,兼顧自立及參與?
破題:將法定程序與實際需要連結,不以證明直接代替完整支持評估。
- 辨別鑑定及需求評估資訊。
- 分別了解本人與家庭目標。
- 對照第50、51條及服務資格。
- 確認實際取得及參與並追蹤。
必備關鍵字:需求評估、個人支持、家庭支持、自立
容易漏寫:只寫申請補助,忽略服務目的與本人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