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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及查核範圍
官方網頁也可能包含舊訊息或誤植。審計部文內個別年份與母法沿革不一致時,本年表採法規沿革;資訊中心7月公告則與9月更新版分開。民法頁面對其他條文的未生效提示,不代表本次1073~1079之1全部尚未生效。
- 兒少權法:第15~21之1條 ↗核對媒合、例外、法院措施、效力、終止、資訊與尋親;頁首修正110-01-20。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核對第4、17~25、30~33條;母法與管理辦法條號分開。
- 管理辦法官方沿革 ↗93年訂定、101年更名、114-07-10全文修正、114-09-04修正30條及增訂32之1。
-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一頁官方流程圖已下載並視覺核對;下列30日、3個月及訪視頻率出自此行政流程,不冒充母法固定試養期限。
- 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109-01-10版 ↗第5~7條:申請人、識別資訊釋出與心理支持;不沿用成年/醫療需要的錯誤口訣。
- 家事事件法 ↗本次核對第3、15~18、23、85~89、114~116條;非全部家事程序教材。
- 民法第1073條:年齡差 ↗一般20歲;夫妻共同收養一方20、他方16;繼親16,須連同其他要件判斷。
- 民法第1073條之1:不得收養親屬 ↗親屬禁止與免媒合例外不同;輩分相當不是獨立第三種例外。
- 民法第1074條:夫妻共同收養 ↗共同收養原則及法定單獨收養例外;不推成只有已婚者能申請。
- 民法第1076條之1:父母同意 ↗同意形式、例外與不得附條件期限;未見條文支持原稿一般撤銷口訣。
- 民法第1077條:收養效力 ↗與本生家庭權利義務於存續中停止,繼親收養有例外;不能一概寫成永久完全消滅。
- 民法第1079條:書面及法院認可 ↗免經媒合不等於免法院認可。
- 民法第1079條之1:最佳利益 ↗未成年人收養認可依養子女最佳利益。
- 釋字748施行法:第20條及沿革入口 ↗112年放寬同性配偶共同及繼親收養;頁首112-06-09是全法最新修正,不當成第20條修正公布日。
- 立法院:112-05-16三讀放寬同性配偶收養 ↗三讀日期與公布、生效分開;本次未用三讀日當生效日。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 ↗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本國法;效力依收養者本國法。入出境與國籍仍另查。
- 司法院:收養業務說明 ↗法院文件與涉外說明;服務端新分工另以114流程及管理辦法補充。
- 我的E政府:收養登記 ↗裁定確定後30日內辦理登記等行政說明;不能說登記本身取代法院認可。
- 收養資訊中心:告知時的注意事項 ↗核對從小持續、循序及尊重孩子;原創示例不套用未知生父母動機。
- 收養資訊中心:服務項目 ↗資料查詢、尋親、諮詢與支持入口,不承諾一定找到或團聚。
- 社家署主辦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合法媒合名單 ↗頁面日期115-03-04、內文標示115.02名單;此為有日期的8家快照,不保證11月許可狀態完全未變。
- 收養資訊中心:收養及終止收養統計入口 ↗114年為最新可見完整年度;內政戶籍、法院與媒合服務量口徑不能直接合併。
- 審計部:出養必要性評估改善(114-09-04發布) ↗核對113年5月回歸地方政府及114-03-28評估格式;文中另有110/100年疑義,年表採法律沿革交叉核對。
- 衛福部:持續精進收出養制度 ↗113年5月行政分工改革及待出養安置責任;新聞中預計完成日期不當作實際修正日。
- 法務部:96-05-23親屬編修正對照資料 ↗核對2007年修法脈絡;不宣稱附件所列全部制度至今未變。
- 管理辦法第22條附表:收費項目及上限 ↗國內新臺幣15萬元、跨國境美金1萬4千元是附表涵蓋服務的上限,不代表全球所有支出總額或必收額。
- 兒福聯盟:收養常見問題 ↗服務提供者自己的申請與跨國合作說明;各機構做法及資格須與現行法分開,不當作全國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