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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求助到收養後:雙軌與安全歷程

主線:家庭支持與安全 → 地方必要性評估/機構收養端準備 → 國內優先與共同媒合 →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 法院認可、確定與登記 → 分工追蹤、身世告知與尋親。每個階段都有不適合、中斷及回到支持服務的出口。

法規層次要分清:母法第16條仍有媒合者訪視調查與評估報告文字;114年管理辦法第24條及行政流程加強地方政府必要性評估與共同分工,不能解讀成子法刪除了母法或機構不再有評估、安全及報告責任。

  1. 提出需求與安全確認

    出養人可向地方政府或社福中心求助;媒合機構接獲需求應通知地方。若有保護或安置需要,另依法通報、評估及安排,不等媒合完成。

  2. 地方出養必要性評估

    114流程列主管機關30日內完成家庭整體評估、3個月內召開團體決策會議;不宜出養則接支持服務。這些是流程管理節點,不能當成自動核准或法院期限。

  3. 收養端申請及準備

    機構說明會、文件、收養準備教育、會談訪視、適任評估及審查;依管理辦法17~20條,不通過有再審查程序。

  4. 國內優先與媒合審查

    地方與機構共同確認可用國內家庭,依兒少需求選任適任者。114流程列第1次國內尋覓至少3個月及後續再次共同評估;不是所有收養都強制等3或6個月。

  5. 共同生活或漸進接觸

    確認照顧權責、兒少準備及安全;媒合者應於先行共同生活起30日內首次訪視並安排地方共同訪視,例行每月實地至少1次,每3個月安排地方訪視或共訪1次。漸進式接觸依具體方案安排,不將此頻率錯套成全案固定試養長度。

  6. 法院認可與登記

    機構協助備件,法院依民法、兒少權法及家事法審查,必要時調查或選任程序監理人。裁定、確定證明與戶籍登記分開;登記原則於確定後30日內辦理。

  7. 裁定後追蹤與終身支持

    流程圖列地方追蹤至少1年、訪視至少2次且其中到家至少1次;媒合者追蹤至少3年,第1年實地至少2次、第2及3年每年至少1次。身世告知、支持、尋親與身分認同不以追蹤期限屆滿就當成消失。

  8. 意願變更、不合適或中斷

    媒合中不為出養:機構通知地方並停止媒合,地方接支持;評估不合適或法院駁回時須維持照顧與替代安排。已進法院或認可後的變動,須依相應程序,不用一條撤銷口訣保證結果。

衛福部114-08-25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流程(臺北市政府存本) ↗ · 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114-09-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