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CH 04 · SOCIAL POLICY & LAW

第四批:社會政策與立法

政策分析4篇、核心法規6篇;累積54篇完整圖文教材,另保留87個基礎單元。

首頁及閱讀版型保留。原有給付形式教材繼續使用,本批新增財源與風險分攤作延伸;不是將同一篇換標題重算。

政策分析四主題

政策價值與分配:普及、選擇及公平政策價值影響分配資格及責任安排;普及與選擇是設計維度,不能只靠一項給付判定整個國家。政策過程與評估:從問題到結果政策過程連結問題、方案、執行及回饋;評估須區分投入、活動、產出與成果,並交代判斷依據。福利輸送與供給:誰出錢、誰提供、誰負責福利輸送需分開分析財源、提供、規範及問責,並以實際近用與連續服務檢查制度。福利財源與風險分攤財源分析關注租稅、保費及自付如何分攤風險與負擔,不能僅由現金或服務形式推定制度性質。

原站名稱比對居前的六部法規

老人福利法:機構、照顧與保護老人福利法重點分為老人定義、照顧與家庭支持、福利機構及危難保護,不能用一個年齡條件套用全部給付。兒少權法:通報、家庭支持與安置兒少權法需分清年齡、最佳利益、保護通報與安置程序;通報不等於虐待已被證實。身權法:鑑定、需求評估與支持身權法需區分鑑定與需求評估、個人與家庭支持,再對照各別服務及權利保障。家暴法:定義、通報與三種保護令家暴法需先辨家庭暴力與關係範圍,再區分通報、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及安全服務。社會救助法:資格、家戶與四種救助救助資格需依家戶範圍、所得財產與法定條件整體判斷,不能只看申請人個人薪資。社工師法:證書、執業與責任社工師法需分清證書與執業執照、法定業務、保密紀錄及懲戒,不以考試及格代替全部執業條件。

條文與版本閱讀表

法規查閱日:2026-11-08;本次官方頁面整編截止:115-10-30。修正公布日期、條文生效日及本次查閱日分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仍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計算至第三日起生效;特定施行日期另依第14條及各法規定,不直接把頁首日期抄成全部條文生效日。

法律官方頁首修正日期本次核對條號施行條款摘要
老人福利法114-08-012、31、34、41、42、48、55第55條:自公布日施行;98年特定修正另定日期。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01-202、5、53、54、56、57、118第118條:原則自公布日施行,100年指定條文另有延後施行安排。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14-08-015、6、7、49、50、51、53、109第109條: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施行;歷史分階段施行另見第107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112-12-062、3、9、10、12、15、16、50、66第66條:原則自公布日施行;104年修正第63條之1曾另定105-02-04施行。
社會救助法104-12-302、4、4-1、5、21、46第46條:原則自公布日施行,98、99年特定修正有另外施行安排。
社會工作師法112-06-094、9、12、15、16、17-1、17-2、18、51第51條:原則自公布日施行;98年修正另定98-11-23施行。

立法動態與已施行版本分開

立法院115-10-27紀錄為「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咨請公布」。這份程序紀錄不等於公布或生效證明。本批未將該案的補助內容寫入已施行資格;先以本次已核對的官方整編條文學習,並保留此案程序來源。

立法院原始程序紀錄 ↗

如何練習

每篇有九區教材、原創圖解、比較表、1題自編選擇題及申論。法律題讀「義務人/事實要件/行為/期限/權責/版本」;原始題庫答案保留,自編題不加入歷屆統計。法規教材僅涵蓋明列重點,並非六部法律所有條文及子法全部完成。

來源及查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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